警惕網絡洗錢陷阱 增強反洗錢意識——法網恢恢 疏而不漏

時間:2012-11-07

警惕網絡洗錢陷阱  增強反洗錢意識——法網恢恢   疏而不漏


一、非法經營POS機提現(xiàn)

1、自2002年11月22日起,朱某利用偽造證件申辦“XX經營部”、“XX服務部”、“XX書店”POS機3臺,并雇傭多名員工,在網上發(fā)布POS機套現(xiàn)信息。

2、          朱某采用分散套現(xiàn)信用卡、分散交易金額及分散轉入POS機“三分散”方式,試圖掩飾非法套現(xiàn)犯罪活動。

3、朱某將套現(xiàn)資金從公司賬戶轉入個人賬戶,立即通過網上銀行轉出或ATM提取,將套現(xiàn)資金付給“客戶”當天賬戶幾乎不留余額。

4、朱某為十余名信用卡人套取現(xiàn)金約672.4萬元。2011年3月25日,山東省某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經營罪,判處有期徒刑3年,緩刑3年,并處罰金8萬元。

二、虛假的網上支付

1、王某在工作中獲得了大量個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申請表,通過偽造簽名、篡改聯(lián)系電話和賬單地址,王某冒領他人數(shù)十張信用卡。

2、王某指使梁某冒用他人身份證件開立多個網上支付賬戶和網上店鋪,王某則以冒領的信用卡大肆刷卡“購物”。

3、&梁某收到資金后迅速轉入多個第三方支付平臺賬戶,再匯集到梁某、王某持有的銀行卡賬戶中,完成洗錢。

4、多名信用卡所有人收到銀行催款通知或發(fā)現(xiàn)信用不良記錄后,紛紛向公安機關報案。最終,王某因金融詐騙罪獲刑,梁某因洗錢罪被起訴。

三、不翼而飛的網銀巨款

1、張先生的手機收到一條短信,提示他的網銀需要升級。張先生立即登錄短信提供的網址,進行操作。

2、兩天后,張先生再次登錄網銀準備給家人匯款時,發(fā)現(xiàn)賬戶中的上百萬元已不翼而飛!警方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這是一個典型的“釣魚網站”詐騙案。

3、“釣魚網站”與真正的銀行官方網站非常相似。

4、犯罪分子利用竊取的用戶賬號和密碼登錄網上銀行,將受害者資金轉到其所控制的賬戶,并通過ATM多次提現(xiàn),完成洗錢。

四、麻煩不斷的網上錢莊匯款

1、2010年以來,杜女士在海外務工的丈夫因某地下錢莊手續(xù)費低廉,多次通過其將收入匯回國。

2、2011年杜女士的丈夫又匯出一筆錢,但杜女士卻遲遲沒有收到。同時,該地下錢莊在網上的頻繁操作引起了警方懷疑。

3、警方調查發(fā)現(xiàn),該地下錢莊利用海外匯款業(yè)務為犯罪分子清洗黑錢,杜女士也因涉嫌洗錢,多次受到警方詢問。

4、雖然杜女士最終削除了嫌疑,但著實虛驚一場。

五、網銀“公轉私”的秘密

1、陳某夫婦在某市注冊了若干個“三無”公司,并開設多個公司賬戶。他們還利用他人的身份證,辦理了十幾個個人銀行賬戶。

2、陳某伙同丈夫張某與東南沿海某省的“上家”其實就是專門替人洗錢的“變現(xiàn)公司”。

3、“上家”接到轉款業(yè)務后,將錢轉入陳某夫婦控制的多個賬戶。陳某夫婦通過網銀再將錢轉入“客戶”指定的個人賬戶。在短短的十個月內,陳某夫婦轉賬150億余元,非法獲利200萬余元。

4、某市人民檢察院以非法經營罪批捕了陳某等12人。

六、老鄉(xiāng)熟人的網上洗錢圈套

1、香港人程某以好處費為誘餌,指使沈某回老家組織他人辦理多張信用卡。

2、沈某通過其兄沈A找老鄉(xiāng)熟人共辦理信用卡280余張。

3、程某和沈某通過各種網上支付和交易進行洗錢,涉及賬戶交易達120億元。

4、某地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沈A、沈某和程某(香港)進行宣判。

七、空殼公司的網銀結算服務

1、李某、王某等人用個人或他人身份證注冊成立空殼公司,開立企業(yè)網銀結算賬戶和自然人結算賬戶。

2、李某、王某通過網上銀行,為2000余家公司、企業(yè)提供套現(xiàn),金額逾50億元,以虛構交易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(xiàn)金近16億元。

3、李某、王某還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,獲取非法利益284萬余元。

4、李某、王某等10人犯非法經營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5年,并處相應罰金。

八、受賄官員的網店生意

1、某規(guī)劃委副主任胡某利用手中職權多次為房地產開發(fā)商謀取不正當利益,要求房地產開發(fā)商購買珠寶、首飾、黃金等。

2、胡某將受賄贓物交其弟媳在網店上出售。

3、贓款被胡某及其家庭消費與揮霍。

4、經舉報,胡某被檢察機關以受賄罪起訴,其弟媳則被訴洗錢罪,面臨法律的制裁。

九、網絡詐騙的集資通道

1、李某在網絡上發(fā)布高息借款信息,謊稱經營各種高收益項目。李某常在第一筆借款后按時償還本金和高額利息,在獲取他人信任之后,即以各種理由拒絕兌現(xiàn)借款承諾。

2、趙某在明知李某進行網絡詐騙的情況下,仍然將自己的賬戶交給李某使用,用于接收各種受騙款。

3、趙某用銀行賬戶的錢代李某購買別墅、商鋪和住宅。

4、案發(fā)后,李某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入獄,趙某也因洗錢罪獲刑。